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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性增强(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01 01:38:53    浏览次数:926    评论:0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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