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修正案
药品铁路拟开放竞争性价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审议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对于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集中修改。经修改,拟放开药品、铁路、邮政、烟草专卖领域的竞争性价格和下放定价权等事项。
草案修改了药品管理法、铁路法、邮政法、拟放开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的竞争性价格。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和包裹运价率、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等邮政资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考虑到上述规定中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有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的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或者通过招标的形式定价,价格放开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加强价格监测,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草案对上述条款做了修改,开放了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竞争性价格。
此外,烟草专卖法第九条规定,烟草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虑到烟草公司和烟农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约定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烟草收购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定价行为,完善行业内部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因此通过法律条文的修改放开了烟草收购价格。
为方便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删去了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申请”和“须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的内容,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办理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