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卡三:告官不见官?
通关法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行诉法虽被称为“民告官法”,但在实践中却往往面临“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有的案件只有律师代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为此,新修订的行诉法增加条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行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述条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为了增强这一条款的约束力,新版行诉法在第六十六条指出,“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