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做假广告三年禁代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指出,从2007年至2014年这八年当中,总共查处了37万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这里有30%属于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性很大。
对此,这次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甘霖还特别解释,对于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也是虚假广告。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甘霖指出,广告主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常常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来代言商品或者服务。有的广告代言人不负责任,在广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存在虚假宣称各种代言商品功效的现象。
甘霖表示,新法进行了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了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