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对于烟草广告的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新的广告法实施以后,还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完善有关的监管法规,才能将有些界限划得更加清楚。
此外,新修改的广告法还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