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抓嫖为由诈骗28万获刑
去年8月,一审起诉方指控,2013年12月30日20时许至次日3时许,被告房某、付某、刘某在朝阳区西大望路某酒店一房间内,冒充朝阳公安分局民警,以抓嫖罚款为由,分别骗取两名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孩19万元和9万元。检方认为,3人涉嫌招摇撞骗罪,建议判处3人有期徒刑4年至5年。
一审时刘某当庭翻供,否认和房某有过预谋,称房某和付某在抓嫖时,自己身处位于新疆的学校中,案发时他正在睡觉,接到房某电话后,感觉对方遇到了紧急情况,便帮助房某顺着其逻辑说话。付某则当庭认罪。
一审法院认为,三名被告构成招摇撞骗罪,房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房某、付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故对两人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房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付某和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院责令三被告退还两名被害人钱款28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三人均提起上诉。房某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刘某认为案发后他并未获得赃款,其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付某认为其没有和房某、刘某共同预谋犯罪,且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三中院最终对三人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定,并认为一审时已经根据查明事实对房某、付某从轻处罚,最终三中院驳回三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