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中国商家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热点资讯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亲友间互赠网络红包不应收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3 12:01:25    浏览次数:268    评论:0
    导读

    新华社发布客户端北京3月12日专电(记者段续)网络红包是这次春节期间爆发、增长的新事物,我关注到了这一现象。12日,国家

    新华社发布客户端北京3月12日专电(记者段续)“网络红包是这次春节期间爆发、增长的新事物,我关注到了这一现象。”12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亲友之间娱乐性质的相互发小额红包不应收税,这是于法有据,于情有理的。”   

    和亲友间馈赠的小额红包不同,王军认为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纳税,应该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网络和微信上的一些观点我很赞成,比如发红包的前提应当是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

    王军表示,网络红包等互联网新兴事物带给他很多思考。“比如我们的有奖发票制度,可以采取互联网+发票+有奖发票的形式,解决传统有奖发票需要刮奖、领奖不便、不易保存等问题。”王军说。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41234.cn/news/show-8529.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zhongqi@41234.cn。
    0相关评论
     

    唐山工商标识 Copyright © 1998 - 2023  商家网版权所有 客户服务邮箱:zhongqi@41234.cn 商家网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9220-888按8百务通 互联网+政企事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本网站暂时未正式上线,处于调试状态,内容请忽略。

    冀ICP备1500844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