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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审查制度拟入法 禁止含歪曲历史内容或历史人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5 19:28:42    浏览次数:770    评论:0
    导读

    昨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2011年12月电影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该项法律草案终于进入人大初审环节

    昨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2011年12月电影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该项法律草案终于进入人大初审环节。

    南都记者了解到,草案中就电影审查制度、电影放映期间不得播放广告等作出规定,禁止电影片中含有歪曲历史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最高可处违法所得20倍的罚款。

      禁止内容调整为8项

    南都记者了解到,现行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域完整,宣扬邪教迷信,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等10种内容禁止出现。而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对禁止内容作出调整,目前有8项条款。

    草 案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同类项”,并在禁止的内容中新增“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传授犯罪方法”、“煽动抗拒或 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几类。

      取消一般题材剧本审查

    根据2002年起实施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制片单位应将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对电影剧本进行审查。

    南都记者了解到,电影审查制度也写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这也就意味着,法律草案审议通过后,电影审查制度将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

    草案规定,摄制完成的电影需送国务院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公映的发放《电影公映许可证》,不准予公映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草案还对电影剧本备案审查制作出规定。与现行政策相比,草案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改为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剧本则仍需审查。

    什么是特殊题材?据了解,包括涉及宗教、民族、外交等重大题材的电影。草案还规定,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

      草案加重相关处罚力度

    对于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草案明确,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草案还加重相关处罚力度。按照现行《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草案中则规定,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或提供参加电影展的将被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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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少峰同时坦言,审查的尺度把握也很重要,否则可能会对于一些个人化、艺术化的创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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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偷漏票房现象开刀

    草案向偷漏票房现象开刀,对此,尹鸿告诉南都:“过去偷漏票房的现象屡禁不止,因为无法可依。”尹鸿说,瞒偷漏报票房并非新现象,但过去没有相关法律,监督惩戒的主体不明确。上升到法律高度后,主体明确了,惩戒也有了依据。

    此 外,电影产业的发展,也使得票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过去没有电影是主要问题,现在电影多了,市场有了,规范市场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尹鸿说,瞒偷漏 报票房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好的电影得不到好的回报,对于制片方有很大的伤害。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电影产业的发展。

    陈少峰也表示,目前业界对偷票房的反映比较强烈,“至少不是个别行为”。他认为,偷票房行为涉及到故意偷税漏税和侵害他人财产,会严重地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加以规范。

    采写:南都记者程姝雯商西实习生 冯群星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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