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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建议:慈善组织须对接受财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5 19:27:44    浏览次数:657    评论:0
    导读

    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常委会委员们对信息公开内容提出诸多完善建议。范徐丽泰委员说,信息公开要切实落实才有助于慈善事业的发

    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常委会委员们对信息公开内容提出诸多完善建议。

    范徐丽泰委员说,信息公开要切实落实才有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捐赠人不管捐多少,都需要知道该慈善组织如何用钱。她认为这些信息公开发布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做。每一个慈善组织,无论大小,每年都要将收支的账目放上网,做了什么项目、用了多少钱,都要清清楚楚。至于是否公布捐款人姓名,应该由捐款人来选择。不管是否公开,某个标准以上的捐款都应该有实名,慈善组织应有记录,尤其是可以拿到税收优惠的捐赠。

    贺一诚委员指出,信息公开透明是进行慈善活动最重要的元素。他建议有关慈善组织的行政费用开支必须向公众公开透明,因为行政费用是慈善机构的日常开支,对其如何控制使用对公众是十分重要的。

    王其江委员建议在草案第75条增加“公开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防止出现像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慈善组织高管人员高薪化,从而引发民众不满的问题。考虑到一些草案中未规定公开的财务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王其江还建议在第80条增加一项规定,即“对不能公开的信息所涉及的款物的使用,慈善组织应当向主管的民政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

    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吴恒委员还提到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与捐赠方和受益方的隐私权益问题。他说,草案中有条款涉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与权利,也提及慈善组织对捐赠者和受捐者的隐私保密事项,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两者的内在关系。也就是说,要防范以保护隐私为名使财产来源合法性受到玷污,防范一些不法分子将慈善组织或者机构及慈善行为作为藏污纳垢的所在。对于慈善组织保护隐私的权限与责任,在草案中应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必须对接受财产的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以及有义务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查询且不得隐瞒。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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