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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六“进宫”仍不悔改 火车上行窃获刑10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5 01:12:32    浏览次数:652    评论:0
    导读

    中新网昆明11月2日电 贵州一男子因在火车上行窃近千元财物获刑。记者2日从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男子被以盗窃罪判处期徒刑10

    中新网昆明11月2日电 贵州一男子因在火车上行窃近千元财物获刑。记者2日从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男子被以盗窃罪判处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前,他已经六次入监坐牢。

    被告人张敬,贵州省赤水市人,无职业。198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21日因犯抢劫、抢夺、盗窃罪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8月27日被减刑释放;2014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

    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敬从上饶站登乘K79次旅客列车前往鹰潭,乘坐在15号车厢。当日3时许,被告人张敬趁该车厢98号座位旅客惠某某熟睡之际,将其贴身放置于98与99号座位之间的女式挎包内的一个钱包和一部“酷派”Y75型手机盗走。钱包内装有人民币470元、身份证一张、招商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昆山农业银行卡二张、火车票一张;被盗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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