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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6.16”伤医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作案人有期徒刑8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4 20:48:59    浏览次数:331    评论:0
    导读

    10月30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备受社会关注的6.16伤医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作案人王权芬有期徒刑8年。法院经审

    10月30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备受社会关注的“6.16”伤医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作案人王权芬有期徒刑8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权芬2012年3月因头痛、左面部麻木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咽癌Ⅳ期,后一直在该院就诊,因其认为自己的鼻咽癌治疗时的主治医生覃某在对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懈怠和漠视而心怀不满,遂决定打击报复。

    2015年6月16日8时许,当看到被害人覃某进入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西院)医技综合楼观光电梯后,王权芬在二楼将电梯截停,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至覃某胸、面部并引燃。后王权芬逃跑至地下室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经鉴定,被害医生覃某全身多处火焰烧伤34%TBSA(浅Ⅱ度10%,深Ⅱ度13%,Ⅲ度11%)呼吸道烧伤,其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权芬采用淋漆油焚烧的残忍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手段恶劣、残忍,但其实施犯罪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治疗费人民币41.9万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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