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中国商家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热点资讯 » 正文

    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一审被判16年 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蒋当庭服判不上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30 16:18:01    浏览次数:1060    评论:0
    导读

    蒋洁敏在法庭上。央视截屏据新华社电昨天,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

         

    蒋洁敏在法庭上。央视截屏

    据新华社电昨天,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法庭认定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和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76.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洁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上,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70余人参加了旁听。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41234.cn/news/show-26429.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zhongqi@41234.cn。
    0相关评论
     

    唐山工商标识 Copyright © 1998 - 2023  商家网版权所有 客户服务邮箱:zhongqi@41234.cn 商家网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9220-888按8百务通 互联网+政企事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本网站暂时未正式上线,处于调试状态,内容请忽略。

    冀ICP备1500844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