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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太子辉”受审 3D还原其酒店组织小姐卖淫过程[视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30 11:04:18    浏览次数:345    评论:0

      1992年标准:3人次以上便属多次卖淫

    统计组织卖淫案中的卖淫次数,此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动作”。

    关于统计卖淫次数的法律依据可追溯至1992年,两高印发文件指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都属于“情节严重”。上述文件称,“‘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

    1992年后,都没再对“卖淫次数”作出明确界定。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对新京报记者说,1992年以来中国社会变化很大,“三人次”标准已不适合社会需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组织卖淫案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仍一直沿用1992年的“多人或多次”标准。对于具体区间,司法界一直呼吁给予明确界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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