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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树斌“执行死刑后”的“上诉状”律师质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2 22:08:53    浏览次数:711    评论:0
    导读

    3月21日深夜,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允许聂树斌案两名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阅卷后的第六天,李树亭透露,之前他在案卷中发现一

    3月21日深夜,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允许聂树斌案两名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阅卷后的第六天,李树亭透露,之前他在案卷中发现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落款时间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这一时间是在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6天后。律师据此认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时间存在疑问。另有一种可能是聂树斌自己写错了日期,不过,李树亭认为,根据聂树斌在“上诉状”中“所表现出的求生欲望,是不可能将这么重要材料上的日期写错的”。

    李树亭还称,对“刑事上诉状”为聂树斌亲笔书写的认定,是经过与聂树斌本人的字迹及其家人核对后作出的初步判断。律师还认为,案卷材料中至少有6处聂树斌的签名涉嫌造假;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的部分签字经其本人辨认,亦有造假的嫌疑。

    自2015年3月16日被允许阅卷以来,经过17、18日两天,两名申诉代理律师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共复制、拍照17本卷宗,包括王书金案卷宗8本,河北省法院、公安机关调查卷6本,聂树斌案卷(侦查卷、一审卷、二审卷各一本)3本。

    陈光武律师此前提及,判处聂树斌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卷宗,存在多次拆装、涂改、伪造嫌疑。该卷宗共50多页,被指重复、缺失、涂改严重,页码混乱,甚至竟错将二审判决作为一审判决装入一审卷末。

    这些疑问尚有待明确的答案。

    “执行死刑后”的“上诉状”

    聂树斌案二审判决书显示,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之后,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受害者康某的父亲均不服,提起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正确,因此维持了对聂树斌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李树亭律师介绍,案卷反映,二审判决后的第一天即4月26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就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下达了对聂树斌执行死刑的命令,要求后者在七天之内将聂树斌执行死刑。

    众多材料及此前媒体报道均显示,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聂父聂学生曾在二审宣判后探监,亦被告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日期为4月27日;李树亭在二审卷宗中也看到,执行死刑的时间也是4月27日。

    李树亭介绍,二审卷宗中有一份聂树斌亲笔所写的“刑事上诉状”用以申诉,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量刑太重;二是年龄还小,没有前科,没有劣迹,是初犯;三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能给予宽大处理。让律师觉得不可思议的是,“上诉状”的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如果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了死刑,那么落款日期为5月13日的这份上诉状肯定是伪造的。”李树亭说,但是根据签名,可初步判断这份材料为聂树斌亲笔书写:“聂树斌的签名是有特点可循的,他在签字时会习惯性的把‘聂’字中的‘耳’右边一竖写到底,下面的两个‘又’分别写在这一竖的两边。这个特点,别人伪造不了,并且该签名与聂树斌案侦查卷中聂树斌所有的亲笔签名均为一致。”

    还有一种可能是聂树斌自己写错了上诉日期。不过,李树亭认为,根据聂树斌在“上诉状”中“所表现出的求生欲望,是不可能将这么重要材料上的日期写错的”。

    李树亭透露,案卷中有一张聂树斌被五花大绑、跪着的照片,是其被执行死刑后的现场照,但照片上并未标明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但卷宗中没有这些材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树亭说。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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