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
中院改判理由:人均100多元 不算“赌资较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相关行为达到行政拘留,起码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赌博行为,二是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三是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赌资达到较大以上。
中院认为阿强打牌实质上是“以较小金额付出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算是赌博。但他并未达到行政拘留的条件。
阿强三人一次输赢在10元左右,他有工作单位,系因临时起意而打牌。另外,从金额的大小看,也不能推定其是“以营利为目的”。
其次,在赌资是否达到较大或以上的情形上,公安分局和阿强各持不同看法。公安分局认为,他们现场查获赌资是400多元,阿强则称参与的赌资仅有8元。
中院则认为,目前没有具体标准来衡量是否赌资较大。根据惯例,是以当地经济情况来推定的。阿强等人参与打牌的资金赌资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人均100多元。这与2013年广州市城镇职工月平均收入5800多元相比,并不符合“赌资较大”的情形。
因此,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当,支持了阿强的大部分诉求。但是,法院认为阿强的行为具有负面影响,不为社会价值观所倡导,阿强“要求公安局书面道歉”,不予以支持。
延伸
广州中院行政诉讼白皮书曾点评“赌博案”——
打牌打麻将是大众消遣方式 处理不当容易引起民众不安
斗地主、打麻将,这些算娱乐还是赌博?赌博在什么情形下应该被处拘留?司法界对此其实也有争议。新快报记者梳理发现,这种因“赌博”引发的官民官司,屡屡被摆上广州中院的行政案例点评大会。
2009年,中院行政案例点评会上摆出一个案例,案情和阿强案如出一辙。李某等农民工以5元一注打麻将,被民警搜缴近500元。三位农民工被拘留5日,也提起了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获胜。当时,法官点评,赌博拘留,于法有据,但公安处罚有点重,社会效果不好。该案唤起了对“人性化”执法的反思。
“农民工打麻将,公安不分娱乐还是赌博就一股脑儿抓起来,这是很机械的。”在2013年的行政案例点评会上,广州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肖志雄说,赌博随意抓起来的行为,容易造成对抗的后果。
“公权力介入私权问题群众关注度高,界限需厘清。”去年,广州中院发布的行政诉讼白皮书,再次点评“赌博案”。白皮书指出中院每年约受理5件因不服赌博受行政处罚的案子。中院认为,在我国,打牌打麻将是大众的娱乐消遣方式,若公安介入不合理,不适当,容易引起民众不安。
知多D
什么情况下,赌博会被行拘?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聚众赌博、开赌场、赌资较大等情形,被视为犯罪。反之,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等,不以赌博论处。
至于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则要看具体的赌博情形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赌博行为达到行政拘留基本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二是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赌资达到较大以上。
“赌资较大”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赌资数额较大怎么算?据法律人士观察,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判定赌博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考虑两点,一是赌局的大小,二是赌局是临时起意还是固定设局。此外,参与者是否具有正当工作等因素也会作一定的考虑。
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赌资较大”尚未明确细化。现有判决显示,法院一般根据合理性原则,根据各省市的经济情况综合判断“赌资较大”的界定。也就是说,同样的赌资数额,在经济发达的省市可能不被认为“赌资较大”,而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则有可能被认定。